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办结后应交回办公室,如有需要,非“秘件”可复印留存。
  (六)催办。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办理的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原则上每周催办一次,直至办结。

第七章 归档

  第十八条 凡是市局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电报、函件、会议纪要及记录、简报、资料、电子版文件、音像等均属于归档范围。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均为立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管理和立卷工作。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上一年度的公文、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第二季度内完成。
  第二十条 凡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传达贯彻后,与会人员应及时主动整理,交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文印室印制的局机关公文、资料,由局办公室定期制作电子文本交档案室保存。非文印室印制的公文、资料,由承办处室负责将电子文本交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归档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接收立卷单位归档案卷前,要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由立卷单位负责加工整理。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正式公文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二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逐件登记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送指定场所销毁。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