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记。签发后的文稿,由局办公室及时登记、编号。
(五)印制。一般文件由局文印室负责印制。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或印制量大的文件由文印室协调,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在局外定点印制厂印制。
各处室送交文印室印制的公文,必须按照签发审定稿修改,并向文印室提交拟发公文原稿及修改后的电子文本。
文印室工作人员对印制的公文负有保密责任。
(六)用印。所有公文由机要工作人员用印。用印前,机要工作人员要仔细检查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
(七)校对和分发。按照谁发文、谁起草、谁校对、谁装订、谁分发的原则,文印室负责统一排版和套印;发文处室的具体承办人核对;纸质公文由办文处室书写封好信封后交局办公室。
(八)会签。市局需外单位会签的文稿,需经局领导审签后方可送外单位会签。外单位送市局会签的文稿,由局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主办处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签,并由局办公室将会签件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审核、登记、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凡发送市局的文电,统一由局办公室签收。业务处室的由相关处室签收。业务处室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直接寄送市局的公文,应主动送办公室登记处理后办理。业务处室收到上级部门直接寄送本处室的文函,若涉及机关综合工作或局领导的,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报办公室。
(二)审核。收到下级机关和其他部门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审核是否应由市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涉及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送单位或部门。紧急公文可及时办理,但应将存在的问题通知来文单位。
(三)登记。公文签收后,由办公室逐件拆封、分类登记,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处理,避免漏办文件。
(四)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后按批示意见办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可视办理紧急情况同时复印送有关承办处室。
(五)承办。承办处室接到交办的公文,实行办文限时制。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的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意见(文稿)交局办公室审核后送局领导审签;对县局报送的请示性事项的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涉及多个处室或因特殊原则不能按时批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告知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