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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市局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报告”或“意见”。属于交办的事项直接报送的,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主送市政府的公文不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请示”在未经上级批复情况下,不得抄送下一级单位。
  第十四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十五条 市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般为一式3份。上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一式5份,“请示”一式2份。
  所有文件都要送市局领导各1份,存档3份,必要时发各处室、各县局。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市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校对、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发文主办处室对公文质量负总责。
  (一)草拟。公文文稿由处室工作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撰拟。拟稿人应完成公文的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文件印数等草拟工作。发文草稿需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拟稿人和处室审稿人必须在发文稿纸上签姓名和日期。
  对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负责人或请分管局长出面协调。如仍没取得一致意见,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请局长裁定。
  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顺序排列。同一层次按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二)审核。公文文稿送局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局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
  凡属与外单位联合发文的会签文稿,在报局领导审签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
  (三)签发。一般公文原则上送分管局领导签发。上行文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公文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需改动时,应按办文程序,以局办公室报请签发人同意后方可改动。局领导一般不接收或签发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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