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及引用文件标题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种的公文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主送栏内标明主送机关为“有关单位”,应在公文底稿末页标注主送有关单位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全称)。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识序号。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上圆括号。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加上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等附注内容。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市局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和向市直单位以及各县人民政府行文,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上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文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行文,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局发文和办公室发文一般应抄送局领导。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市局机关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不行文的坚决不行文;行文要注重实效,转发文件一定要有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应坚持逐级行文原则。特殊情况必须超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级机关。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局不能向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市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条 市局可与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与各县政府联合行文,可与相应级别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可与同等级别的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一条 属于市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市局自行行文。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权的事务,应协商有关部门会签或联合行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