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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召开系统内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等文件,标识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发文字号“合食药监通×”,文件序号另编。
  (二)局函
  文头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为“合食药监×函〔20××〕××号”。主要用于:向各县政府、市直部门及兄弟市局商洽、联系工作;向不相隶属单位询问、答复具体事项。上报单项业务工作总结、活动总结等;其他需以局名义行文的综合性工作部署和一般工作的请示、报告、通知等。
  (三)办公室文件
  文头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发文字号为“合食药监办发〔20××〕××号”。主要用于:系统内和县局布置工作;处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综合事务;一般性的通知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办名义行文的事项。
  (四)电报
  处理紧急公务的公文可以使用电报形式发文。电报分:内部明电、密码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文头分别为:内部明电、密码电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传真;字号分别为:合食药监明电〔20××〕××号、合食药监密电 〔20××〕××号、合食药监明传〔20××〕××号。其中,密码电报通过市委机要局发送。
  (五)会议纪要
  文头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传达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和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须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急”、“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局办公室负责发文的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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