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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07〕100号)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规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局机关并指导全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掌握公文处理办法,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公文种类、形式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行文要求执行(《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六条 局文件(党组文件处理办法根据市委的规定另行制订)主要有:
  (一)局文件文头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发文字号为“合食药监×〔20××〕××号”。主要用于:传达贯彻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发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以及其他必须以局文件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等。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及处室办理的同意行政相对人申报的事项等批复文件,标识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发文字号“合食药监×复”,文件序号另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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