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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4.各级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按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实施供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颁发《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三)新民等15个扩大经济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上一级市人民政府。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村为单位汇总后,单独分批次逐级报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但因建设需要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新安置用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随建设项目用地一并报批。
  六、审查报批时限及要求
  (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要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需要实施听证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域需由省辖市汇总上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政府审核后上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五)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须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省政府在接到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上报的用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实施审核签批。
  (七)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政府或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的,该批次(项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作废,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收回。
  七、审批监管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与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与相关制度要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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