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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报省政府批准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县级政府拟定的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政府将市级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及有关材料转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3.省国土资源厅每半个月将审查同意的建设用地请示进行汇总,形成综合审查报告,报省政府。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市级政府请示土地转用、征收的面积、地类和权属情况,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情况等,并附各市政府用地请示及必要的汇总表格。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一般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特殊情况报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
  4.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并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备案。按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5.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阜新、辽阳9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国务院批准后,其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在通过建设用地预审后,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有关市组织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开展基础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情况后,以市为单位报批。
  2.对市级政府上报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请示及有关报批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就有关问题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未反馈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建议批准的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3.对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相关市政府,并抄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备案。按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足额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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