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3.城市、集镇、村庄分批次用地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必须符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且补充的耕地面积、质量必须验收合格。除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外,必须落实“先补后占”要求。
5.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须通过听证、论证,并按规定补划基本农田。
6.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准确,权属无争议。
7.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完备。
8.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9.城市、集镇、村庄分批次用地批后年度供地率达到70%以上。
10.市、县政府及用地单位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11.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要求。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各项指标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要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标准、数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6.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须通过用地预审。
(三)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条件
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问题的建设用地,依法可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在依法实施处罚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五、审查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