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项目用地跨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
(三)征收土地面积在下列范围的,报省政府审批:
1.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且不超过35公顷的。
2.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四)下列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审批:
1.在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或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分别由市、县政府审批。
2.为实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省辖市政府审批。
3.其他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
(五)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征收农用地的,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省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超过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三、审批管理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由各级政府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省政府负责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实施与管理;各市、县政府按照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使用土地,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指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省政府负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指导与管理;各市、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与补划基本农田不到位的,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
(三)省政府负责对全省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用地审批具体工作实施考核与监管。
(四)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建设用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做到数据准确,情况真实,文档资料详实可靠。
(五)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后的实施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得出现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现象。
(六)市、县政府负责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对依法批准的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供地。
四、审批条件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编制、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