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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07〕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促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六)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七)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严格实行问责制。
  二、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
  1.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在其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其他应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下列情况报省政府审批:
  1.建设项目用地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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