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7]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进入3月份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呈上升势头。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立即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重特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205号令),集中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治理和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排查治理范围及重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要在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与场所全面展开。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冶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农机、学校校舍及周边环境、旅游等行业和领域。
三、工作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乡、企同步进行。省政府将组成19个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煤炭管理局、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组织煤炭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消防、道路交通、危险品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城市燃气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客运企业、客运站、公路设施、公路建设工程和水上交通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军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