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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整治标准
  (一)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合法《暂住证》;
  (三)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五)用人单位不得打骂体罚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钱物,不得使用童工;
  (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五、专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6日-7月11日)。各市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2日-7月20日)。广泛宣传、动员,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劳动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通过媒体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8月31日)。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用人单位逐一进行复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月中下旬,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分组到各市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站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要认真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保证专项行动必要经费,力求取得明显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要特别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违法犯罪人员,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制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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