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建管〔2007〕130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区建设厅建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891-6812421、6833349、6822557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管理,规范我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加快建立我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我区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和工程评奖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等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监督管理机构;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