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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全日制学校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三)其他具有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
  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国有、集体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未实现再就业且没有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按一般居民参保。
  (四) 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人员(以下简称特困居民)。
  第六条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代办部门登记参保、缴费,领取《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医保基金来源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设帐户、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一)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元;
  (二)老年居民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50元;
  (三)一般居民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20元;
  (四)特困居民主要由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元;老年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20元;一般居民个人缴纳4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100元。
  参保居民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机构,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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