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莱政发〔2007〕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莱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重点保住院,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
(四)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六)权利和义务相对等;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分别运作。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的财政预算、划拨及管理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审计部门应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残联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具有莱芜市非农业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