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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所附的5个表格,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应按5个表格规定的内容进行梳理、填写和公布,同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其它清理工作的要求,适当增加其它内容(范本请登陆南宁政务信息网市法制办网页查阅)。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梳理工作要和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效能建设等各项清理工作相衔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的项目名称应与历次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公布的一致。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梳理“三定”和执法依据中遇到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无法确认的,应报机构编制部门处理。

  (四)本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仅就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三定”规定进行梳理和分解,并应与行政效能建设已完成的各项清理工作相结合,各行政执法单位梳理和分解工作完成后,可先自行通过网站等用适当的方式公布和公开。

  (五)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管理制度。要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废止、调整情况,在发生变动情形30日内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五、时间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以及法律依据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并通过网站、汇编、手册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办法必须在2007年5月底前制定或完善。

  六、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和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市法制办、编办、人事局、监察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密切配合,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各单位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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