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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南府办〔200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88号)和《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现就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清理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总结2001年以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行政效能建设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工作分工

  我市各级政府所属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指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现行的“三定”规定、执法职责进行梳理和公布,并指导本单位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市法制办、编办、人事局、监察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规定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1.梳理“三定”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现行的“三定”规定重新梳理,明确执法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格式进行填写(具体见附件1)。

  2.梳理执法主体资格。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同级政府批准的职能,按照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三类性质对本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分类梳理;清理本单位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纠正以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的行为(具体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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