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和市级示范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需农产品收购、运输、仓储、技术和市场准入服务设施设备建设补助。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等费用补助。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获得国家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奖励。

  (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垫付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和农药等生产资料,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整治环境和保护生态,建设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收购农副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等的贷款贴息。

  (八)农业产业化为龙头企业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培训、宣传、营销等公共服务支出和项目管理等有关公共管理等支出。

  第七条 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情况,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重点对象、重点产业、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和优先条件等事项。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到项目指南后20日之内,根据第六条有关规定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履行有关手续后,将申报材料送达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收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提交同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进一步筛选,形成项目初选目录,书面报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对初选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后,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