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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7]36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1日前完善企业资质条件,并按新的资质标准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监理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要求提出资质申请。新设立企业应先办理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首先按《规定》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满足现有资质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核定其新申请资质内容。
  三、企业注册人员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人数和人次要求,并且已经办理注册手续。资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申报材料应符合《意见》要求,上报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一份。需报建设部审批的,各增加一份材料。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再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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