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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淮南市司法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淮司发[2007] 7号)


凤台县、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2002年以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方面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在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和人民调解员(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调解员、先进调解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表彰名额分配
  评选表彰范围: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3年的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基层单位在编人员,可以参选先进人民调解工作者;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各种类型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可以参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
  推荐评选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30个;先进人民调解员70个;先进调解工作者3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对防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非正常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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