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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容积率变更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收取工作

  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出让后经批准变更容积率的,应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为简化手续,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建设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应严格依法查处。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收取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依规补办规划手续。超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变更协议),应当包含上述两款的规定内容。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后已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高容积率的,其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五、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责任追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和实施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监管的机制、体制,明确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城建监察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监督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方面的职责分工和联动机制,确保本地区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违法建设单位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或者未按本通知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城建监察、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经查实的,须严格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对违法建设单位加收土地出让金并停止其参加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竞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该违法建设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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