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要建立完善规划设计条件管理的咨询论证、审查审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规划设计条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实施可行性。要加快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三、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容积率变更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符合上述两种情形、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共同报经市、县政府原则同意后,商建设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意见单》;
4.建设单位凭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意见单》,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数额等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5.建设单位凭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容积率补缴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凭证》,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不同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与其协商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予以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