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2007年9月)
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这些问题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维护规划严肃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城乡规划指导和调控功能的发挥、城乡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关系到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土地竞买人、购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识,带头认真执行城乡规划,自觉维护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随意变更,不得违规干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违规干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着力提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各地要加快城市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以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作,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为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基础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闽政〔2001〕42号)有关规划编制经费保障的规定要求,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编制经费投入。规划部门要严格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把关,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保障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凡不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未经市、县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出让或办理规划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