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经费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合理立项、整体开发、以区为主、各负其责”的原则,市财政负责保障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和系统开发维护经费。区、县(市)财政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对区、县(市)实行定项或定额补助。
  二、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目标任务纳入日常工作考评。
  (一)落实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房产、民政、建设、城管、卫生、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充分依托“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管理服务站”两级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综合管理服务,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二)落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责任。“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开展本辖区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的信息登记事务;建立街道一级职业介绍、岗前培训教育和卫生防疫管理服务网;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介绍服务;受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投诉和计划生育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事务;负责指导、督促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的开展。“社区服务站”在街道服务中心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登记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本信息;负责签订出租房屋、用工单位治安、计生责任书,督促房主、业主落实管理责任。
  (三)落实业主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出租房主、经营业主的管理责任。凡有50名以上外来员工的用工单位,都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点,落实单位内部专职负责人及管理机制。50名以下外来员工的企业单位,也要确定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统一登记和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认识,按照市民化管理、亲情化服务、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为外来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一)完善登记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现行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服务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