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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流动人口总量迅速增长,每年进入我市务工、经商、服务等从业的流动人口已超过百万。流动人口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长沙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人口管理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理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体制。
  (一)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领导机构。按照“政府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原则,成立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由市公安局主管人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综治、人口计生、劳动保障、房产、民政、地税等部门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确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司法、建设、工商、财政、城管、教育、卫生、团委、妇联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
  (二)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机构。全市城区和县(市)城关的街道、重点乡镇要组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街道(乡镇)一级流动人口管理常设机构。中心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职兼任,配备1-2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干部。各社区(村)要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社区民警和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及协管员组成。
  (三)组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按照暂住人口800∶1的比例在全市组建一支1000人左右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协管员在派出所和社区民警的指导下,在街道(乡镇)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管理服务站组织下,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另行规定。由各区、县(市)综治办组织协管队员的公开招聘录用、培训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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