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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原始记录必须满足企业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帐。要将原始记录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积累、定期整理、汇总成表册。
  统计台帐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专业台帐、进度台帐、综合台帐、历史台帐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
  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工业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建筑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人口统计、劳动统计、价格统计、科技统计、对外经济统计、企业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含工业、基本单位、三产及建筑业普查)等;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指经县级以上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对未依法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调查证件或工作证件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送达、邮递、计算机传输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2日内上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第六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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