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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景德镇市政府令
(第42号)


  《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虞国庆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景德镇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市直单位、乡镇(街道)和企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驻景单位的统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规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定期研究解决统计工作问题,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征得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其职责是: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国家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三)承担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工作任务,指导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牵头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搜集、整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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