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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办法

  (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是否履行说明、解释义务;

  (二)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并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是否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五)是否确定内设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六)是否在法定的或者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通过听证方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报监督机关备案;

  (九)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等,是否全部立卷归档;

  (十一)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责;

  (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是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四)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进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监督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有关行政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二)对实施行政服务事项中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对报送本机关备案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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