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是否有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 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二) 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三) 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四) 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五) 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六) 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七) 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八) 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九) 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是否依法履行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