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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办法

景德镇市政府令
(第44号)


  《景德镇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虞国庆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景德镇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制度,督促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第四条 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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