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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70000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为300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五年的,其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
  第二十四条 已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月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的下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未缴费,从缴费的下月起的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以下标准和比例承担: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负35%;
  二级医院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三级医院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及免疫抑制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30000元以下部分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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