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四)对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及有关配套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负责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八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民政、残联、公安、教育、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长沙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为:
(一)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非从业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5元,财政补助75元;老年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16元,财政补助64元;18周岁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无”人员)的人员由财政全额补助。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未成年人80元,其中个人缴纳16元,财政补助64元;18周岁及其以上居民3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