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基本保障、责任分担、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区村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具体分为: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办法;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