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告
(长政发〔2007〕39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权属调查等各项调查。为确保调查顺利进行,提高调查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7年10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
二、调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面积约11819平方公里。
三、在本次调查过程中,国有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和“飞地”采取申报制度,即在调查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红线图、审批文件、出让合同、土地证书等复印件)提交给当地乡(镇)、街道国土所并填写调查申报表,由乡(镇)、街道国土所汇总后,统一汇交至所在区、县(市)土地调查办公室。
四、土地权属调查工作主要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及用地单位(个人)权属界线调查,各相关单位必须指派专人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签字盖章,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