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和完善老年法律服务网络 。“十一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立工作,完善县以上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并逐步向乡镇、社区延伸,保障老年人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比较突出的要建立及时回访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老年法庭,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三)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加快公共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强国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非国有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2010年末,力争城市国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万张;90%以上大中城市的城区和县城镇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福利服务中心,支持乡镇、街道多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代养、寄养老年人的综合机构。开展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在大中城市试点建设“爱心护理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强城市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其功能设施不全、收养率低的状况,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开展自费代养业务,扩大服务范围。2010年末,力争敬老院床位数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5万张,城乡各类养老护理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7‰。
2.公共服务、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努力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在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文化馆、图书馆(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制定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去世实行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的标准规范。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订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0年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大中城市要积极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工程试点,逐步提高公交设施无障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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