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地方债务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
债务统计工作是加强地方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基础性工作。为全面掌握地方债务信息,加强对地方债务的分类管理,各地要以锁定的2005年债务数据为基础,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债务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级债务总量、结构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债务统计报表及债务分析评价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各级政府债务动态情况。
七、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严格的约束和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建立新增债务评审审批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严肃纪律,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追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举债行为中谋取私利的人员,要收缴其违纪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把化解债务纳入政绩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强化减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对违反规定发生新的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化债工作组织不力,在规定期限内工作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追究其责任。
对因未履行债务管理职责、造成决策失误或支出浪费、提供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政府和部门领导的相关责任。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债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遏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指导工作,对下级政府出现的债务危机,上级政府可对其政府行为、财政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各级财政部门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本行业政府性债务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性债务的使用进行审计,政府举借债务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