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债务
(一)彻底锁定政府性债务数额。以清理核实的数据为基础,对截至2005年底的债务数据进行锁定,不能随意变更。今后,省政府以经当地政府签章上报的2005年政府性债务余额作为依据考核各地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清债权债务性质,明确权责关系和偿债责任,制订偿债计划。
(二)多管齐下化解政府性债务。加快发展经济,培植财源,通过增加收入减债;严格预算执行,加强财务管理,通过节约减债;积极通过债权债务置换、依法处置闲置资产、追收借出款项等措施筹集资金化解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每年财政超收和上级给予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各地要加大对债权的清理、回收、处置力度,采取各种合法措施尽力收回债权。
(三)完善地方债务偿债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各级人民政府化债的积极性,激发各地自主化债的内在动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省级将进一步完善对市(州)、县(市、区)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把县乡政府性债务化解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内容并加大化解债务考核权重。同时对县乡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做得较好且债务额较上年减少的地区,省财政将结合各地政府债务负担水平情况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市(州)、县(市、区)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偿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乡政府化债的积极性,激发其自主化债的内在动力。
(四)深入推进各项财政改革。在理顺县乡村财权、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各地要深入推进“乡财县管乡用”、“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遏制基层政府盲目举债行为。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规范政府收支行为,逐步减轻各级人民政府的偿债压力。
(五)加大化解乡村债务力度。乡村债务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地要结合农村综合改革,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管理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通知》(川委办〔2005〕42号)要求,坚决纠正乡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要以化解乡村债务作为重点,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