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3.完善机制,强化监管。通过建立债务预警机制、债务偿还机制和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防范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规范政府举债审批和管理,强化债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4.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债务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省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债务动态情况;本着责权统一的原则,分级实施债务管理与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三)总体目标。一是“十一五”期间建立起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预警机制,通过落实控制新债、化解旧债等各项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债务规模总体上控制在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之内。二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

  三、建立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逐步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在合理、安全的水平

  (一)控制债务规模。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应统筹考虑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循量力而行、控制规模、注重效益、明确权责的原则,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和预期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财政综合预算收支及政府性债务的状况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和债务监控指标体系,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风险评价,对债务规模进行跟踪监控。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应采取停止举债、加大偿债力度、督促债务资金使用人及时还债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

  (三)完善投融资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投融资体系,通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和放宽民间资金准入限制,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格局,从根本上减轻政府举债压力。

  (四)规范举债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举借债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不得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债务。要统筹安排财力,保证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杜绝政府部门自行举借债务和违规担保举债。

  四、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防范财政风险

  为维护政府信誉,确保地方政府借贷项目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各地要按照当期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当年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临时垫付以及承担清偿责任。各级财政应结合本级政府性债务和财力情况,通过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单位或其投资主体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解缴、处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偿债准备金进行补充。各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相应建立并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支付债务项目出现的偿债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作为债务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到期还本付息,树立诚信政府形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