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关于开展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晋建审函字[2007]144号)
根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7]162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06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请程序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如实填写基本情况、造价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等,并上传照片、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等扫描件,进行申请表网上上报,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两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将初始注册资料,上报至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建经)站;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注册的,也需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额(建经)站;
3、各市对受理资料进行核查,有关原件查验后要加盖“原件已审核无误,审核人 , 年 月 日 ”章,然后进行汇总,按汇总表名单顺序,将全部申请人的一张申请表整理成册,书面汇总表(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网上申报情况及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
三、初始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填写完整后下载打印一式两份,并轻微粘贴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于申请表第2页右下角);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