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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前,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建立和畅通连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不具备条件设置信息查阅场所的,行政机关要在指定办理机构设置信息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通过网站等多种途径公开政府信息,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政府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汇交制度,定期指派人员将公开的资料信息汇交到公共信息查阅场所,也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传送到公共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十、制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严禁自立名目乱收费。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

  十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厅(室)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设机构,充实力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常设工作机构要于2008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十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的具体措施,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于年底前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实施《条例》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重点对组织机构、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目录指南编制等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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