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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乡(镇)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按照《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细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完成,并按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四、认真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公开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政策咨询。要抓紧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确保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有关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在2008年《条例》实施前省行政学院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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