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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制考评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工作经费

  市政府每年核拨查处违法建设专项工作与考评经费,标准为区人民政府每年各5万元,乡(镇、办事处)每年各1万元,社区(村、居委会)每年各5000元。

  三、考评内容

  查处违法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采用百分制考核,其内容包括:

  (一)查处违法建设台账建立情况

  1、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统计制度,每周统计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填写周报表;每月汇总全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填写月报表;每月对全区查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情况通报,情况通报分别报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乡、镇、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查处台帐,每周、每月统计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填写周报表、月报表。同时,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巡查制度,每天书面记载巡查的时间、路线及巡查情况,建立巡查日志;当日或次日上午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当日或前一日违法建设巡查和处理情况;每周向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按日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每日填写违法建设发现情况登记表。

  (二)违法建设的发现、查处与拆除情况

  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查处率和拆除率均达到100%。

  (三)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行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四、考评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五、考评标准

  (一)对区人民政府的考评

  1、没有按周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台帐的,扣10分;

  2、台帐不健全的,周报表、月汇总表、情况通报每缺少一份,扣0.5分;

  3、违法建设每漏发现1起,扣1分;

  4、违法建设发现后未按规定组织查处的,每发现1起,扣2分;应当拆除而未组织拆除的,每发现1起,扣3分;

  5、出现《滁州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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