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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监督协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协管员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更换人选。
  第七条 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行政管理的中层(或相当于中层)以上干部,熟悉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热爱协管员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表达、协调、沟通能力;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检查本医疗机构日常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受本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处理涉及本单位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四)对本单位的不良执业行为提出改正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了解本机构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
  (六)了解本机构现从业人员及新进人员的相关情况;
  (七)对医疗机构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
  (八)参与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工作;
  (九)接受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参加相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促本机构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及其它有关要求,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四)对本机构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及时提出改正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办事,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包庇隐瞒;
  (二)积极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三)不得以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医疗机构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协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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