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章 心理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营利性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及聘用的心理咨询人员资质说明,悬挂于心理咨询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七条 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地点。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1间候诊室、2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1间测查室;室内陈设要满足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室内温暖,配备桌椅要舒适耐用,灯光柔和等。
(四)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
(五)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心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建立并落实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聘请符合资质的专业人员并对其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
(四)对被聘心理咨询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收费项目应为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而不得拒绝。不得隐匿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 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心理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必须在已经注册登记的心理咨询机构从业,并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