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主要抓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地名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地名工作的相应地方性规章或实施办法,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要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民族歧视性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出行者提供方便。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乡镇地名设标工作。本次全市乡镇地名设标采取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办法,具体工作步骤为:今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试点镇政府驻地的设标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其它镇政府驻地的设标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乡政府驻地的地名设标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制定设标方案,组织协调促进乡镇地名设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认证,编制地名命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改变城市建设中有城市建设规划无地名规划的现状。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是市区及县城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这项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是市区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是县(市)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2006年下半年在浮梁县进行县(市)地名规划工作试点。
(四)数字地名录入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依托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数据库建设的关键是县级地名数据库,各县(市、区)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将录入好的地名数据库刻录成光盘上交市地名办,市地名办在2006年底前完成汇总并报省民政厅。为保证地名数据库的权威性,各县(市、区)地名办要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或补查工作,及时录入及更新不适宜的地名数据资料。在逐步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要积极构建一套便民利民的地名网站和(电话问路)声讯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项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