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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交警支队派员到县(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考试的便民措施,确保考试质量。在贯彻交警支队派员到县(市)驾校进行考试的便民措施中,要把县(市)驾校是否具备考试条件、能否保证各考试科目和项目得到落实作为前提条件和硬性要求。凡不具备条件、不能保证按规定项目和标准进行考试的,都要到交警支队考试场考试。2007年上半年之前,各交警支队要对辖区内县(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考试设施和条件逐个进行检查验收。要认真解决县(市)驾校与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在考试设施和条件上差距过大,从而导致考试难度不一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县(市)驾校建设标准规范的考训场,做到训练和考试兼用。到2007年8月末,县(市)驾校不能实现科目一计算机考试的,所有科目考试要到支队考试场进行;到2007年底,县(市)驾校不能实现科目二桩考仪考试、没有场地驾驶九个项目,所有科目要到交警支队或具备条件的临近大队考试场考试;但县(市)驾校建有标准规范的科目二桩考仪和场地驾驶九个项目考训场的,支队应派员前去考试。交警支队要加强对县(市)驾校学员考试工作的管理,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考试,要公示参加考试学员名单,核对确认学员身份,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考试用车和考试标准,严格执行学员和考试员签名制度,严格审查培训记录,全部考试结束后要公开考生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支队的举报电话。
  四、建立并实施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严格按评估核定的培训人数预约考试。依据有关培训规定要求,交警支队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驾校逐个评估核定年度培训人数,每年评估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交管部门要以此作为预约考试的数量依据,超出核定的培训能力要求预约考试的,不得进行考试。
  五、建立并实施考试员定额考试制,严格控制考试员的考试量。要根据计算机、桩考仪、路考仪等考试设备和实际道路的考试容量,学员完成计算机、场地和实际道路一次考试的平均时间,考试员的日工作时间来核定考试员的日考试量。车管所在日常考试工作中按此确定日考试量,按考试员的日考试能力下达考试任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车管所的考试任务量配备考试员,确保考试质量。
  六、建立并实施互考、抽查复考和暗访制度,强化监督。省交警总队每年要组织总队对支队、支队对支队之间的交叉互考和抽查复考;交警支队要组织纪检、政工、车管等部门联合对车管所考试质量进行抽查复考,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要对互考、复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作为监督驾校培训质量、考核考试员执法情况的依据。总队每年对支队的考试情况至少要进行一次暗访检查,检查结束要向全省通报。
  七、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学员监督培训和考试工作。交警支队要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举报奖励制度,对驾校不认真培训,靠腐蚀贿赂考试员过关,考试员不认真执考,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欢迎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要区别情况给予举报人金额不少于考试费数额的奖励。同时,严格按照公安部考试工作纪律要求,对考试员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驾校作出暂停考试、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交警支队要在考试场、驾校公开这一制度和考试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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