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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对已实行电脑定税的,按照电脑定税办法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各市(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典调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要覆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盈利水平的企业,采用数据要真实、可靠,反映企业较为真实的经营成果,通过典型调查掌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平均利润率,在省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如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的具体适用幅度。
  行业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7-20煤炭采掘业20-50建筑业4-20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
  (二)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核定的应纳税额及应税所得率,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下达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对纳税人鉴定的核定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六、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按月缴纳。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七、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附件三):
  (一)改组改制的;
  (二)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四)市(地)地税机关认为应进行调整的。
  八、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资料存入“一户式”档案,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统计表》(附件四),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地)局,市(地)局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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