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由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征收方式鉴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核定应税所得税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鉴定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账簿设置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总账及相应的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各项经济业务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2.收入的核算情况。纳税人记录收入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核算及时、准确。
3.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纳税人成本费用的记账凭证真实、合法,核算方法符合财会制度规定,成本费用的归集、计算及时、准确。
4.账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人按规定保存账簿、进货凭证、销货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
5.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上述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上述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一,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后,确定核定征收方式。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底。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要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核定。
(一)核定
1.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确定。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纳税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