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黑环办〔2007〕63号)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07年5月22日

  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具体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严重空气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流失引发的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三)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